湖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湖南省电力行业协会(以下称本会),简称湘电行协,首字汉语拼音为XDHX;英文名称为Hunan Association for Electric Power Industry,英文缩写:HNAEPI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电力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以及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以“人民电业为人民”为宗旨,按照会员需求,为会员服务,代表会员利益,反映会员呼声,依法维护会员权益;在会员与政府及社会各界,以及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并按照职能为全行业发展服务;接受政府委托,为政府和社会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,接受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。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,并相应设立分支、代表和实体机构,不断完善工作服务网络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29号康园大厦;邮政编码:410004;联系电话:0731-85332708;互联网址:www.hnaepi.com.cn;电子信箱:dlhyxh@hn.sgcc.com.cn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贯国家能源电力政策,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,探索解决问题的渠道,搭建会员与社会、政府、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,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,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;
(二)制定和执行行业约规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推动诚信建设、规范会员行为、协调会员关系、维护行业秩序;
(三)组织调研活动,研究本行业及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,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;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电力行业立法、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等制定工作,参与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工作,开展火电、水电及新能源、电力建设、设备物资、电力营销、售电、能源互联网、储能等专业工作;
(四)组织开展电力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本行业各类技术、技能人才培训;
(五)接受政府、行业和企业委托,组织全省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;
(六)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授权、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,组织或参与行业统计、调查,收集发布行业信息;根据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方针、政策,组织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办法;开展全省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、质量认证、全面质量管理工作;
(七)承担企业管理咨询工作,开展有关中介服务,通过提供指导、咨询、信息等服务,为行业、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;接受政府、行业委托,组织全省电力行业科技成果、QC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,负责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,推进管理创新;推广和交流电力企业管理的经验,举办专题展览、讲座及论坛等,推动现代化科学体系的建立;
(八)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企业文化建设活动,做好电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;
(九)开展国际、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;
(十)负责湖南省电力行业协会会刊及有关资料、书籍的编辑、出版工作,负责本会的网站建设、管理和运行;
(十一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组织行业检查、行业评比和行业内竞赛活动;组织开展行业内优秀企业、优秀管理者的评选,指导市(州)电力行业协会工作;
(十二)依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的委托,承办其他有关事项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拥护本会章程;
2.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3.在电力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、单位简介、资格证书及主要业绩等;
2.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介,包括基本情况、工作经历、主要成就、单位意见等;
(三)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,并办理入、退会手续。
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,个人会员暂不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五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决定会费标准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资产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审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若三分之一或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,则应召开理事会;特殊情况下,理事会可以增补或除名理事(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)。
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款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;若有三分之一或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,则应召开常务理事会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。监事会是本会的权力监督机构,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和本会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任期一届五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推选监事长;
(二)列席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三)监督理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,并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情况;
(四)监督本会各机构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(六)对本会内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并监督其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三)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,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三分之二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(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,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)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制定分类收费标准,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聘用人员按合同规定执行,委派人员仍保持其原单位职级(岗位)及相应的工资、奖金、福利和保险等待遇,并应参加原单位的干部交流或提拔等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,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15日第五届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。